西林10月17日讯(通讯员 王艳芳)男方杨某和女方黎某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之后,女方到男方家跟男方同居生活。因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,男方以此为由要求女方退回彩礼,能否被支持?近日,西林县审理了此案。
杨某是云南省广南县人,经人介绍与广西西林县古障镇黎某认识,确定恋爱后,双方决定结婚。结婚前,双方商定由杨某给黎某彩礼57300元,用于在女方家办理婚宴所产生的开销。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11日,双方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在古障镇黎某家举办结婚仪式。黎某用彩礼钱来支付结婚所产生的开支,其中酒宴花费27641元,结婚礼服、租用婚纱等花费2950元,购买电冰箱、电视机、衣柜等陪嫁品送去杨某家花去19039元。此后,黎某就到广南县杨某家与杨某同居生活,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
2016年,黎某回娘家过春节,过完春节后,黎某电话叫杨某按当地的风俗礼节来接其回去,杨某不同意。随后,杨某以黎某收了彩礼后一直与杨某进行交往,双方也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为由,诉至西林县人民院要求黎某退回彩礼57300元。
虽然黎某收到了杨某的57300元现金,但黎某除了按照双方同意的用27641元作置办酒席费用外,余款也用于采购陪嫁物品等,并且黎某还去了杨某家与杨某同居生活。因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遂驳回了杨某要求黎某返还573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