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亳州晚报报道,市民王先生: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魏女士,相恋两个月后举办了订婚宴。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,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的数额适当减少,但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%。
市民王先生: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魏女士,相恋两个月后举办了订婚宴。按照习俗通过老媒红向女方父母交付六万六千块钱的彩礼,还为魏女士买了三金,花费了约六千元。举行结婚仪式时,王先生的母亲又交给魏女士20万元并送了十件白酒、十件饮料等。两人同居后,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王先生多次要求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一直遭到魏女士的。共同生活三个月后,魏女士在外租房子住,并将王先生联系方式拉黑。现在王先生心灰意冷,也因巨额的彩礼费用导致生活困难。想咨询律师团队,他能否要回彩礼。
邢瑞婷(京师(亳州)律师事务所):根据《亳州市中级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第九条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,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,同居一年以内的,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40%,同居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,返还彩礼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20%。
若因彩礼给付人一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,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前款的数额适当减少,但减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%。若因彩礼接受人一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,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比照第一款的数额适当增加,但增加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0%。
在本案中,王先生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,与魏女士同居三个月并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这种情况符合第九条的,可以向依法起诉要求其返还部分彩礼。